陈松伟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成功,无期改判15年有期
来源:陈松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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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汕尾市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同案被告人)与林某某(已病故)多次密谋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走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境外。期间,李某(同案被告人)分别与其父母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及表哥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商谋共同参与走私、贩卖毒品。

2016年2月12日晚,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某、郑某某等人,并于2月18日在悬挂粤陆渔28XXX号渔船舱内查获疑似毒品80袋(箱)。经鉴定,查获疑似毒品80袋(箱)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2000.84公斤。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等人走私、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000.84公斤,数量特别巨大。

汕尾中级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5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李某某是主犯的理由不充分,据此改判李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辩护思路】

本案为2020年广东省禁毒办发布的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证据材料堆积成山,庭审持续时长。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对李某某的定罪量刑实则为生死之辩。本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中归纳总结案件重点,精简辩护要点,通过精要庭审辩护与庭后详尽书面辩护相结合的方式提出:1、李某某作为家庭主妇,听从他人指挥嘱咐参与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中处于被组织、被指挥的次要地位,是从犯。2、原判量刑畸重,李某某如实供述,是初犯,体弱多病,且其两个至亲在本案中已被判处极刑,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判处。最终,二审法院在众多辩护人中,唯独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某从一审被认定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被认定从犯被改判有期徒刑,成为本案众多上诉人中唯一改刑的上诉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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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松伟
  • 执业律所:
    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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